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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财政部:2021年支持在广东等13个省份继续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

发布时间: 2021-06-02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今年支持在北京、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云南等13个省份继续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


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总结2017年以来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

 

《通知》支持有关地区立足资源禀赋优势,建设生态优、环境美、产业兴、消费热、农民富、品牌响的乡村田园综合体,持续探索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路径。

 

同时,《通知》要求坚持以农为本。准确把握田园综合体发展定位和功能作用,坚持质量兴农,突出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以“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为基本要求,保持田园风光,尊重自然格局,推进农业农村生态功能产业化。

 

此外,《通知》明确,按照三年规划、分年实施的方式,今年将在北京、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云南等13个省份继续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每个试点省份安排1个试点项目。

 

中央财政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定额补助。各试点省份、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运用现有各项涉农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试点项目建设。

 

财政部将在试点启动后的第二年、第三年,以适当方式对试点项目组织开展评价评估。对评价评估合格的项目,延续予以资金支持;对评价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再安排资金支持,取消试点资格。

 

《通知》强调,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必须符合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耕地“非粮化”和“非农化”,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


政策︱财政部:2021年支持在广东等13个省份继续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农〔2021〕20号

 

有关省、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离开家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建设田园综合体的有关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充分发挥农业产品供给、生态功能等有关要求,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可持续的农业农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机制,加快培育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力,在总结2017年以来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的有关部署,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和一并推进,支持有关地区立足资源禀赋优势,集智慧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科素教育为一体,贯通产供加销,融合农文教旅,建设生态优、环境美、产业兴、消费热、农民富、品牌响的乡村田园综合体,持续探索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路径。


坚持以农为本。准确把握田园综合体发展定位和功能作用,坚持质量兴农,突出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以“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为基本要求,保持田园风光,尊重自然格局,推进农业农村生态功能产业化。


坚持市场运作。构建推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体制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充分发挥市场在农业农村生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生态资源价值有效转化,提高资源资产回报水平,形成可持续运行的田园综合体推广模式。


坚持促农增收。叠加旅游功能,形成独具特色的乡村旅游体验,促进城市人口下乡消费。完善田园综合体运营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就近就业、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完善利益链,让农民合理分享新产业、新业态增值收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促进共同富裕,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探索创新。积极开展机制创新,探索形成推动乡村振兴的人才、土地、资金、产业政策体系,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农村生活性服务业,引入有实力有经验的市场主体牵头建设,探索在政府引导下形成社会资本与村集体合作共赢模式。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大胆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形成乡村生态振兴示范效应。


二、重点任务


支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农业生态资源条件较为优越、特色产业优势较为明显、农村基层组织和市场主体试点积极性较高、开发主体已自筹资金投入较大且自身有持续投入能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以一定数量村庄构成的特色片区为开发单元,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实现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同步”、产业教育文旅“三位一体”,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一)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做大做强传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结合田园综合体定位特征,大力培育农产品品牌,打造地理标志产品,形成1-2个田园综合体特色品牌,促进试点区域农产品提质增效。积极发展循环农业,充分利用农业生态环保生产新技术,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经济效益,促进生态环境友好型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智慧农业,推进农业数字化转型,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集成融合的新成果,加快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稳步发展创意农业,开展农事体验活动,创新农业生产过程、场景和农产品的展示形式,融合农业文明、园艺展示和人文价值、生活趣味等文化要素,结合科学素养教育、旅游休闲、展览演示等活动方式,引导社会大众特别是青少年参与农事体验活动,提高综合素养。


(二)促进乡村宜居宜业。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特点,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高效利用的原则,加强田园综合体区域内“田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两宜四好”的美丽乡村,加快转变生产生活方式,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田园综合体的靓丽名片。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继续通过原有相关支持渠道,加强试点区域道路桥梁、供电供水、信息通讯、清洁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智慧绿色乡村。探索利用地方政府债券或PPP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在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方面加强统筹衔接,形成政策合力。


(三)促进农民富裕富足。结合试点区域资源禀赋,加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聚,盘活资源资产,建立新产业新业态培育机制;大力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通过“农业+互联网”、“农业+科创”、“农业+综合素养教育”、“农业+文化”、“农业+旅游”、“农业+康养”等模式,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耕文化体验、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尽可能让农民参与乡村产业发展,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三、资金支持


坚持东、中、西部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各地发展建设基础、开展试点意愿、改革创新工作推进、试点代表性等因素,按照三年规划、分年实施的方式,2021年,在北京、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云南等13个省份继续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每个试点省份安排1个试点项目。中央财政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定额补助。各试点省份、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运用现有各项涉农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试点项目建设。财政部将在试点启动后的第二年、第三年,以适当方式对试点项目组织开展评价评估。对评价评估合格的项目,延续予以资金支持;对评价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再安排资金支持,取消试点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份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省级财政部门要抓好组织立项申报工作,结合前期试点开展情况,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加强审核把关,择优确定承担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任务的县(市、区)。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申报;构建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水务)、交通、农业农村、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试点推进机制,统筹组织开展试点实施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认真组织实施。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应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优先选择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好、集中连片、边界清晰、相对独立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作为田园综合体实施区域。相关县(市、区)应当按要求编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田园综合体的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情况、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建设内容和任务、预期成果,形成“任务清单”、“负面清单”,明确年度工作进度安排。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田园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社会资本参与情况进行说明,对可持续运营机制进行论证。相关县(市、区)应将实施方案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把关。省级财政部门在择优立项的基础上,于2021年5月2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县(市、区)田园综合体实施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评议,及时将评议意见反馈试点省份。试点省份财政部门应根据评议意见,督促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完善实施方案,于10个工作日内(附电子文档光盘)报财政部备案。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方案不予备案,相应收回试点资金。


(三)强化政策支撑。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应统筹用好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开展国家级田园综合体试点建设。坚持依法依规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支持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支持符合要求的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探索实施点状供地、“农业+”混合用地等灵活供地新方式。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支持试点区域内的设施农业发展。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鼓励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将村集体闲置房屋、废弃厂房或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发展智慧农业、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等产业。推动人才下乡服务,促进相关人才投身田园综合体建设。


(四)严格试点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跟踪调度,加强调研指导,推动试点县(市、区)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衔接,提高协调推动试点项目建设的能力和效率,有效落实实施方案。试点县(市、区)要建立试点工作台账,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推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偏,稳步推进试点项目建设。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必须符合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耕地“非粮化”和“非农化”,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试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按照试点实施方案,重点围绕项目推进、政策保障、机制探索、试点成效、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绩效管理等方面,及时开展年度评估,于后续年度3月底前将年度评估报告(附电子文档光盘)报送财政部。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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