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1-11
目前的大健康产业正在风口上,从上到下,可谓上有政策、下也有政策。未来大健康产业确实有广阔的市场,且多与生态环境、康养旅居有点关系。以致于在城市地产风光不再背景下,从城市地产到“文旅+康养+乡村”地产成为一个噱头,已然是一个方向和路径。
01
中厚明德集团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将营利性养老机构纳入补贴范围。根据新标准,每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补贴,由50万元调整到60万至100万元;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建设补贴,由10万元调整到10万至30万元。在新增设的运营补贴和连锁补贴中,沈阳市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星级评定后,将根据结果给予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万至13万元、社区养老服务站2万至4万元的运营补贴;对于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沈阳也将给予一次性补贴。
01
中厚明德集团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略)
03
中厚明德集团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04
中厚明德集团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05
中厚明德集团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的床位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用房自建的,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2500元;租用房屋(包括公建民营)且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300元,补助期5年。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06
中厚明德集团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略)
07
中厚明德集团
政策依据
《破解“养老难”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
资金补助标准
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新建类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改扩建类(包括改建、租赁或购买)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
对民营(含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按类别(对自理、半自理、失能老人分类补助)、分档次给予运营补助。每人次具体补助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养老机构的自理老人分别按照80元、60元、40元,半失能老人分别按照100元、80元、60元,失能老人分别按照150元、100元、80元进行补助(以接收1名老人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
政策依据
《兰州市关于改进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床位利用率的通知》、《兰州市养老服务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办法》
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从2015年开始对在自有用地新建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租赁房屋内新办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5千元一次性补贴。
对全市经法定许可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经评估、考核合格后,以入住老年人能力情况,对自理老人每月给予100元护理运营补贴,对半失能(轻度、中度失能)老人每月给予200元护理运营补贴,对失能(重度失能)老人每月给予300元护理运营补贴。省市共同承担70%,县区承担30%。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以支付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运转经费实施补贴,包括社会力量独自兴办的养老机构,以及由社会力量以承包、租赁、合作等形式运营的公建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等实施运营补贴。
根据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困难老人每月可获得500元、社会老人每月180元运营补贴,补助标准大大提高。民办养老机构可获得5000—1万元新建补贴。
政策依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资金补助标准
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从2018年起,对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给予1.7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治区财政10000元,市财政4500元,辖区财政25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及自有房屋改造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给予1.3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治区财政6000元、市财政4500元,辖区财政2500元)。其他养老床位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5〕8号)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
《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
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开办补贴及新增床位补贴:
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自建用房并投入使用、床位在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市、区(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床位达到100张(含10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5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及上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以上机构需开业满6个月且入住率达50%以上,方可申请一次性开办补贴。
对社会力量兴办、符合标准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列入兴建计划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根据核定的床位数,由市、区(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已取得养老福利机构资质,在核定床位基数上,通过改(扩)建新增养老床位(20张以上),由市、区(县)财政按照每张核准新增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新增床位补贴(分3年补助)。
运营补贴:
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在满足公费供养对象入住前提下,利用空余床位收住社会老人的,按实际入住社会老年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运营补贴;对开业满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50%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50元,市、区(县)两级财政补贴70元。
对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由区(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对运营满6个月以上,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数,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补贴:
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下简称特困老人),经本人申请、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公费供养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财政部门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按照民办机构内安置的特困老人护理等级和人数进行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介助(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介护(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特困老人。散居的“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独居生活、自理困难、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300元。
百岁老人、荣获地级或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300元。
低收入老人。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独居生活、自理困难、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购买居家养老服务150元。
冬季取暖补贴:
对建筑面积低于《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年按照实缴暖气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建筑面积高于《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规定面积核算,给予50%的取暖补贴。
上述财政补贴中凡属市、区(县)两级财政承担的资金,根据各区(县)财力区别对待。其中,天山区、高新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经济区(头屯河区)、米东区按市、区两级财政4:6比例承担;沙依巴克区按市、区两级财政5:5比例承担;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全部由市财政承担。补贴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自然增长机制。
来源:百度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部分文字/图片来自互联网,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从该网转载本文至其他平台所引发一切纠纷与本平台无关。支持原创!
电话咨询
010-80456333
扫码关注
扫码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