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保障作用。2018年中央明确要求“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也明确提出完善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如何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如何通过立法推动这项工作,近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接受《法治日报》记者专访。记者:当前,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条件下,该如何充分认识立法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乡村振兴立法应当如何定位?李飞:乡村振兴战略关乎到我国现代化进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我国农业农村不能实现现代化,那么我们国家的现代化是不完整的,也不是一个高质量的现代化。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城乡发展不平衡带来农业农村的一些结构性问题,比如乡村“空心化”和老龄化现象突出、资金供给不足、技术和人才不足、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滞后、农民增收难度大等,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短板。对乡村振兴,党中央有战略部署,中央文件有要求,实践中有需求,人民群众也有期盼。加强乡村振兴立法,完善乡村振兴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解决乡村振兴过程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推进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法律法规,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切实有效的制度措施,善于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体现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增进人民福祉,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获得感。记者:乡村振兴都需要立哪些法?对于地方来说,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好,还是从实际需求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专项法规好?李飞:乡村振兴内涵丰富,包括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等五大方面。面对这一宏大课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立法,需要把握好两个关系:一是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关系。国家制定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要求的,或者国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而地方确有需求又有措施而且能切实解决问题的,地方可以制定相关新规。二是地方制定综合性法规和专门性法规的关系。要根据实际需要立法。如果制定综合性的条例,也要有切实的硬措施,能够切实解决乡村振兴的实际问题。究竟是采取综合性立法还是专项立法,终究要看立法的需求,弄清楚想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是什么,明确立法定位。比如立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调整范围有多大,是规范政府及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还是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作用,亦或是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乡村振兴说到底是要解决好“三农”问题,涉及到农业农村农民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这的确不是一部综合性的促进条例就能完全解决的,还需要有更多的专项立法。特别是有些问题在国家层面立法尚不成熟,需要各地立足本地实际,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立法工作,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地方立法要把握好时代脉搏,抓住时代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积极应对。要处理好长期性任务与阶段性目标的关系,紧紧围绕推动构建新的发展格局,围绕国家和本地乡村振兴的阶段性目标梯次推进。要密切关注农业农村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加强立法的前瞻性,为未来发展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相关立法作出动态调整和完善。记者:我们注意到,以往一些乡村振兴方面的法规制定出来过于宏观、笼统、原则。那么乡村振兴立法应该怎样立?究竟怎么样才能制定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规?李飞:对于如何将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国家有关方面的政策措施落实到立法工作中,转化为有效管用的法律制度规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第一,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善于把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规范。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前提是政策本身应当是成熟的,是经过实践检验并为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所以,为了确保法规有效管用,就要善于“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当前,特别要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建立稳定脱贫和防范返贫长效机制,在法律制度层面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大战略的统筹衔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既要保证及时将行之有效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规范,又要把握好政策入法的第一道关口,实现相关政策与法律制度规范的有效衔接。第二,要探索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的具体方法,在具体细化上下功夫。考虑到乡村振兴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可能需要阶段性调整,在国家层面,采取乡村振兴促进法这种立法形式,在调整手段上介于政策措施和法律规范之间,引导性的规范比较多,需要依靠其他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产生实际效果。乡村振兴是事关整体和全局性的战略,国家层面的立法重在制度设计,创设制度基础,并且为地方立法留下一定空间。在地方层面,无论是综合性立法还是专项立法,都应当结合当地乡村振兴的特点和需求,突出地方特色,予以具体量化。要致力于解决地方乡村振兴中的实际问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当更强一些,比如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要素配置、资金投入、税收政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干部配备等方面如何优先,有哪些具体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等,都要规定清楚,能具体的应当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应当尽量明确。第三,要善于把“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提高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在立法过程中,不能照抄照搬政策语言,不能让法律法规成为“政策汇编”。我们要善于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在将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规范时,要更多地使用设定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即使对一些激励性条款,也要采取正向激励、定期评估考查等措施予以规范解决,尽量减少“提倡”“引导”“鼓励”等政策性词语。地方在制定有关法规时,可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处理好“政策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的问题。
来源:法治日报(朱宁宁)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部分文字/图片来自互联网,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从该网转载本文至其他平台所引发一切纠纷与本平台无关。支持原创!